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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3-2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评工作开、公平、公正,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军区动员局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的通知 (晋财教[2017]9 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共分为三个细则,分别是《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国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附则

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学院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军区动员局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职学生是经省教育厅批准被学院正式录取的高中起点、对口升学的学生;经省教育厅批准正式录取的初中起点五年制学生前三年为中职学生,后二年为高职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院积极参加学院及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包括选修课)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必修科目与选修科目均无不及格;

第七条 如参评人均分相同,可按以下突出表现择优评选(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资金管理

第八条 每学年初,学生工作部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下拨各系。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名单经院长办公会决议后,统一由学院规划财务部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学年初,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向学院提出申请。一份个人申请材料不少于2000字(打印版),相关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各系宣传国家奖学金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各系以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各项条件确定本系初审学生名单后,按程序将学生名单报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成立,组成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为副组长,分管老师为组员的评审小组。对各系上报国家奖学金的名单进行最后总的核实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审定后,将国家奖学金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主管院领导签发,并于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厅批复公告,学院以银行卡方式一次性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荣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学习勤奋、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学生工作部下拨名额进行评选。要严肃评选纪律,严禁违规操作,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存入学校奖助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工作部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学生工作部具有一票否决权。

(一)获奖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 不如实反映获奖情况,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奖学金的

(三) 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奖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四)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或有违法行为者;

(五) 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六) 其它应当取消奖助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学院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军区动员局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职学生是经省教育厅批准被学院正式录取的高中起点、对口升学的学生;经省教育厅批准正式录取的初中起点、五年制学生前三年为中职学生,后二年为高职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积极参加学院及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六)在校期间生活俭朴,经学院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秀,按照评选当年学习成绩均分排名由高到低排序,单科无不及格,如有不及格者,排名自动上顶;

第七条 如参评人均分相同,可按照以下条件顺序择优评选:参评学年曾获得院级以上荣誉表彰者优先(含市级、省级、国家级技能大赛和其他文体赛事);在校期间获得院级荣誉多者优先(荣誉表彰以学院表彰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不含通报表扬之类,不含国家助学金、校内助学金等资助类);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者优先;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资金管理

第八条 每学年初,学生工作部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拨各系。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名单经院长办公会决议后,统一由学院规划财务部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学年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学院提出申请,一份个人申请材料不少于2000字(打印版),相关证书复印件,填写《122cc太阳成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各系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成立。学生工作部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工作部副部长、分管老师为组员的评审小组。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学生干部、普通学生和贫困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核查成绩的方式确定本初审学生名单后,在本系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将获奖学生名单报至学生工作部。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审定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主管院领导签发,并于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厅批复公告,学院以银行卡方式一次性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学生工作部下拨名额进行评选。要严肃评选纪律,严禁违规操作,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存入学校奖助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工作部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三)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四)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或有违法行为者;

(五)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六) 其它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学院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军区动员局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财教〔201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职学生是经省教育厅批准被学院正式录取的高中起点、对口升学的学生;经生源地批准正式录取的初中起点五年制学生前三年为中职学生,后二年为高职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等级分三档:特殊困难学生4400元/年,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700元/年,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000元/年,由学院规划财务部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积极参加学院及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六) 在校期间生活俭朴,经学院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八)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九 ) 如果属于下列情况: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或是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有关情况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资金管理

第七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院学生工作部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下拨各系。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名单经院长办公会决议后,统一由学院规划财务部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或是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有关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源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院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十一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填写《122cc太阳成集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学院提出申请,具体要求为:个人手写2000字申请书一份、《122cc太阳成集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份。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各系负责宣传国家助学金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工作部副部长、学生工作部资助工作负责老师为成员的院级评审小组。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系级评审小组。各班成立以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和贫困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系初审学生名单后,在本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将系初审名单报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负责审核评审工作组的成立。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审定后,将国家助学金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分管院领导签发,并于规定时间内将正式文件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厅批复公告,学院以银行卡方式分两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学生工作部下拨名额进行评选。要严肃评选纪律,严禁违规操作,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条  学院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助学金后,规划财务部将资助款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工作部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三)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助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四)以助学金请客吃饭,购买高档用品;

(五)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或有违法行为者;

(六)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七)其它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学院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撰稿人(一校):李 婧

一审(二校):崔星亮

二  审:梁 涛

三  审:李焕忠

三  校:原永红